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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全站网页版登陆:假充武警人员查办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时选用时间短束缚人身自由方法强取资产应怎么定性?——刘某等掠夺案

来源:开云全站网页版登陆    发布时间:2026-03-07 08: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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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某、刘某、兰某某一起协商假充军警人员掠夺运送私运冻品的大卡车,后邀约阙某某等人一起参与。由吴某某购买了假充武警人员的服装、盾牌、手铐等物品,并约好由吴某某、兰某某别离假充大队长、副大队长,担任现场指挥,刘某担任联络销赃,阙某某等其他人员假充武警人员,根据指挥操控大卡车驾驭员、拉运冻品等。

  2017年7月29日21时许,上述人员假充武警人员,强行将被害人赵某、黄某某驾驭的车牌为云G7××××春风牌大卡车拦下,并用手铐将赵某、黄某某铐上操控后,抢走大卡车上十二吨冻品,并以罚款名义向赵某索要现金2900元。后刘某等人将抢来的冻品运至嵩明销赃,卖得人民币24000元。

  2017年7月31日晚,上述人员假充武警人员,强行将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驾驭的车牌为云G6××××的春风牌大卡车拦下,对杨某某、吴某某施行操控后,抢走大卡车上十四吨冻品,并将前来接货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驭的车牌为粤BU××××的别克商务车砸坏。后吴某某、刘某等人将抢来的冻品运至嵩明,卖得人民币84000元。经确定,粤BU××××号别克商务车被损坏的价值为人民币2270元。

  另,被告人刘某累计透支信用卡本金合计人民币199710.58元。2013年7月后,经银行屡次催收超越三个月仍未偿还。

  1.被告人假充武警人员以查办私运货品为由,没用传统的暴力行为,而选用时间短束缚人身自由等方法强行占有资产,能否确定为运用暴力、要挟劫取资产,构成掠夺罪;2.二审案子中点评对一起违法中各被告人量刑是否恰当,是根据独立点评被告人的行为、情节判别仍是根据效果、位置与其他被告人量刑比照是否均衡判别。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吴某某、刘某、兰某某、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伙同他人,假充军警人员掠夺,四人的行为构成掠夺罪,掠夺数额巨大。吴某某、刘某、兰某某系主犯,阙某某系从犯;吴某某、兰某某、阙某某系率直,能够从轻处分;兰某某有违法前科,可酌情从重处分。刘某吊销缓刑,数罪并罚。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作出如下判定:

  一、被告人刘某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分金60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分金50000元,吊销原判前罪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分金20000元,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分金130000元;二、被告人吴某某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分金60000元;

  三、被告人兰某某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分金60000元;

  四、被告人阙某某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分金50000元;

  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标有“武警盾牌”字样的纸板一块,予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持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刘某、阙某某以其构成招摇撞骗罪、吴某某以其构成敲诈勒索罪、兰某某以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四名上诉人伙同他人假充军警人员阻拦被害人车辆,强行将被害人押送至车中,并运用手铐进行束缚,趁机强行开走被害人车辆的行为已到达掠夺罪的暴力程度,故三人不构成掠夺罪的上诉定见不能成立。吴某某、刘某、兰某某均属主犯,但兰某某的位置、效果轻于吴某某、刘某,阙某某属从犯,一审对兰某某判处的惩罚不归于量刑畸重,虽吴某某、刘某的掠夺罪的量刑轻于兰某某,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准则,二审不加剧二人惩罚。

  被告人在假充武警查办私运行为时,选用时间短束缚人身自由方法强行占有资产的行为能否点评为运用暴力,然后确定为掠夺罪。对行为人假充差人以“法律”活动为由占有被害人的资产行为构成何种违法,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定见》作出了专门规则,假充人民差人“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许罚款的行为,构成违法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分;在施行上述行为中运用暴力或许暴力要挟的,以掠夺罪科罪处分。因而,本案能否确定为掠夺罪的重点是四被告人“查办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时运用的手法是否是暴力或许暴力要挟。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以为四被告人事前共谋,以“武警查缉” 名义对私运货品的车辆施行拦路堵截,并将被害人押送至几人驾驭的车辆中,对其运用手铐,强行开走被害人卡车等一系列行为,虽未运用传统的殴伤、损害等暴力,被害人亦未受到实践的损害,可是其对被害人选用的时间短束缚人身自由行为现已使被害人发生惊骇从而构成心思强制,到达了足以约束被害人抵挡的程度,远远超出了敲诈勒索的“根据惧怕被查办的惊骇心思而交出资产”的程度,且与招摇撞骗的“被害人根据上圈套自愿交给资产”有显着差异,四被告人运用的“阻拦” “运用手铐”“押送至车中”等能到达时间短束缚人身自由意图的行为在程度、样态、手法、场所、两边人数、心思震慑力等层面上已到达了足以约束被害人抵挡的程度,应当确定运用暴力当场强行劫取资产,构成掠夺罪,且归于假充军警人员掠夺的从重处分情节。

  本案的另一个问题是,在一起违法中,二审法院评判一审法院量刑是否恰当的规范,是根据独立点评被告人的行为、情节,仍是根据从行为、情节与其他被告人比照量刑是否均衡。

  罪责刑相适应是量刑的底子准则,也是点评对被告人量刑是否恰当的底子规范。详细而言,衡量对被告人的惩罚是否恰当的规范首要应该是从其作为独立个别视点考量对其的量刑是否与其违法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等查明的违法事实及情节相适应,这是其承当惩罚的根底,其次才是其与一起违法中其他被告人比较,对其的判处的惩罚是否完成量刑均衡。详细到本案中,仅从兰某某自身的违法行为上看,根据其热心参与两起掠夺违法、违法数额特别巨大、假充军警人员施行掠夺的从重处分情节和以罚款名义向被害人索要现金2900元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的量刑恰当,不归于量刑畸重的景象;仅仅从量刑均衡视点看,吴某某、刘某、兰某某均系主犯,兰某某的位置、效果轻于二人,但与二人比较,对兰某某量刑侧重,但独自来看,三人各自的量刑均契合罪责刑相适应准则,仅仅关于二人量刑轻于兰某某这一量刑略显均衡的景象,二审案子中不能直接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准则加剧对二人的处分。故根据“上诉不加刑”准则,二审法院独自对各被告人行为、情节点评后发现量刑并无显着不妥,仅仅在一起违法中出现量刑不均衡,也不得加剧对其间量刑畸轻被告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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